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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中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05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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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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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中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0009****568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黄思源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1民初1675号 |
立案时间: |
2018年11月13日 |
案号: |
(2018)皖0121执2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6000元,并承担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被告负担800元,原告负担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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