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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391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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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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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58****015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赵金良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3民初116号 |
立案时间: |
2018年10月17日 |
案号: |
(2018)皖0603执2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昌敏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 二、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许建军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50元,由被告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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