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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 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机构兼课
浏览次数:656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字号

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是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一次性收费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公布黑白名单等一系列硬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将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到2020年,校外培训机构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标准。场所条件方面,提出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提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曾被社会广为诟病。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对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的,要追究责任。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处理情况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对有“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的费用

此次意见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培训行为上,都有更细化的规定。意见提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也须经过批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中,推进分类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

意见还提出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同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破解“课后三点半”难题,不仅要规范课外培训机构,还需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此次意见明确,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保障学校对学生的补缺补差工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同时,实施意见强调,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校辅导和课后服务方案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检查。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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