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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义务教育依旧网上报名 小学取消特长生招生
浏览次数:624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0日  【字号

记者从合肥市教育局获悉,今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报名依然使用“合肥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

根据规定,今年要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为截至2019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自2019年起,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公办学校

1.合肥市居民子女入学。

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四县一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由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实行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两为主”招生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19年8月31日满1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规定及所制定的实施办法,统筹安排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4.农村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办法》(合民〔2016〕421号)要求,切实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确定的学区范围,接收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对不能够到学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一生一案”实施送教上门工作,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保障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2)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①父母一方户口不在合肥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③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④在合肥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⑤烈士子女。

(5)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学生入学。合肥三十五中承办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招生人数40人以内,具体招生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和西藏山南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行政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冲击生源地招生秩序。要根据免试入学原则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招生方案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进行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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