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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浏览次数:681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  【字号

    中小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校外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记者近日从安徽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日前印发了《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对校外机构的办学者、机构名称、师资队伍、办学场所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者升学考试相关的辅导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根据我省要求,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另外,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在师资队伍方面,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且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

  记者了解到,通知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其中,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所还应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此外,招收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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