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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470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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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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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MA****E48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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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3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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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08月07日 |
案号: |
(2020)皖0111执5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曼曼货款9934元;二、驳回原告王曼曼对被告王摇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年09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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