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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063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字号 大
中 小】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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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467****938G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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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4民初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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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12月01日 |
案号: |
(2020)皖0124执3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晓林、郭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1100元、利息55479元(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9月11日间借款200万元的利息)及后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标准,以借款本金1771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庐江县徽韵江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玲对被告汪晓林、郭迎平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庐江县万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军、郭孝满对被告汪晓林、郭迎平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771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孙卫权、汪宝珍在已获得的抵押物征收补偿金2113534元范围内优先偿还被告汪晓林、郭迎平所欠原告安徽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1100元及2020年3月25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五、驳回原告安徽银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9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43元,由被告汪晓林、郭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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