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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轩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026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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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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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5****024G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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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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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07月16日 |
案号: |
(2020)皖1102执1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东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澳丰装备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68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东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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