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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6907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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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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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57****769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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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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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06月10日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立明、史瑞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6118847.74元及利息、罚息417676.29元、5(计算至2019年7月1日),并承担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田立明、史瑞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田立明、史瑞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64元,公告费430元,合计人民币56694元,由被告田立明、史瑞、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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