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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204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6日  【字号
    9月4日,福建省四部门联合发布《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实施办法要求,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支持和引导市场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租房。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结合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情况,优先利用位于城市中心区、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或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租赁需求多的区域存量土地、房屋。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建设保租房,定向分配给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等。
   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重点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以下简称“集中式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保租房项目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实施办法还规定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保租房市、县还可采用以下渠道筹集房源: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租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市、县(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 福州、厦门和纳入城中村改造扩围城市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将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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