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部门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修订出台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根据《办法》,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办法》明确,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成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安徽省将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记者 周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