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新修订的《湖州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职责管理、交存时间、增值部分管理、使用范围等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在资金管理形式上,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两种方式;交存标准上,明确为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交存时间上,明确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前交存,以进一步保障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
办法还对使用和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进行更新,明确“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上,办法明确“因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确需开展前期勘察、鉴定、设计、招标、监理、预(决)算编制、预(决)算审价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明确“经业主共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全生命周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