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服务电话,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对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示范文本明确,物业服务支出由全体业主承担,由物业服务企业预收代管,全部用于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低于年度预算的,年度结算时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高于年度预算的,由物业服务人先行垫付,年度结算时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按比例承担。
关于业主关心的公共部位经营收益问题,示范文本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均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公共收益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支出,以及业委会的办公经费、业委会成员的补贴、业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等,或依法向业主分配。
针对电梯维修周期长、维修过程不透明等问题,示范文本明确公共收益可以用于购买电梯综合保险。
针对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示范文本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全权处理,但需按相应标准收取清运处置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清运,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