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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新政:首付款比例降至15%,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浏览次数:30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3日  【字号

    8月12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同时,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另外,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此外,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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