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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鼓励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浏览次数:21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7日  【字号
    为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探索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切实保障住宅产权人合法权益,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印发指导意见,鼓励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意见围绕投保承保、保障范围、主体权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方面细化制度安排,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自律+保险托底”的工程质量共治体系。其中,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工程和防水工程等,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沉降、建筑物保温层脱落、外墙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常见质量问题等。
   根据意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行分类分档保险期限,保险起算时点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险期10年,保温、防水工程保险期5年,供热供冷、管线设备及装修工程保险期2年。保险聚焦结构安全、渗漏通病、安装配套三大类工程质量缺陷;业主擅自改造、使用不当、第三方损坏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毁,不纳入保险赔付范围,相关免责内容需在保险合同中醒目载明。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引入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TIS),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独立、专业、全周期的质量风险管控,能够有效弥补传统单一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这一模式在建设阶段就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风险巡查,实现变“被动理赔”为“主动预防”。同时,要求TIS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保障全过程质量巡查客观公正。
   针对理赔可能面临的问题,意见要求承保机构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规定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依据应急预案先行组织维修。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对质量缺陷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对维修方案、赔偿金额等存在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保机构应主动配合争议调解,不得无理拒赔或拖延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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