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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规范住房租赁管理
浏览次数:22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7日  【字号
    近日,《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经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由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经营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组成,紧扣成都市住房租赁治理实际,聚焦“群租房”“虚假房源”等痛点难点进行制度设计,在国家法规基础上细化监管规则、压实主体责任、补齐监管短板、强化智慧赋能、保障民生权益,形成贴合成都本地实践的制度创新。
   条例对出租住房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对于房东与租客的权利义务,条例提出了双向规范。
   对出租人而言,除出示身份及权属证明、核实租住人数、履行维修义务等常规要求外,条例要求,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约腾退。
   对承租人而言,应如实说明租住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人数;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拆改室内设施。同时,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产生噪声、违规饲养动物、高空抛物,不得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网络平台房源信息真假难辨的问题,条例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须核验房源发布者真实身份;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房源,还须核验营业执照、开业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在页面展示。所有发布的房源必须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核验,未经核验的不得发布。
   条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他人住房从事转租或委托经营的,应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此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条例鼓励双方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签约可自动备案,签约后30日内出租人应完成备案,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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