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盘活存量商业办公物业,激发城市发展活力,近日珠海市正式印发《珠海市既有商业办公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为酒店功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政有效期三年。 《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已建成且完成不动产权登记的商业、办公功能建筑,临时变更为以住宿功能为主的酒店、宾馆、旅馆等旅馆业经营业态。变更需保持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并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条件。
《办法》规定,临时变更须同时满足六方面条件: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致、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少于5年,且按宗地、子地块或幢、层等相对独立空间为基本单元申请,确保产权单一无争议。
同时,明确七种不予批准情形,包括应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失信导致资格受限、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房屋征收计划、纳入统筹做地试点或城市更新范围、违法建设未处置、建筑物被查封等。
《办法》强调,临时变更不改变原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不办理变更登记,亦无须补缴地价款。满足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风格,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变更期限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使用的,经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可续期但不超过5年。届满或提前终止不再按酒店功能使用的,须恢复至原规划条件。
在监管方面,临时变更期满3个月前,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函告提醒申请人选择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对期满未续期又未恢复原规划条件的项目,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约处理,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办法》同时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职责分工,依职责加强全链条监管。各区须定期对辖区内变更项目及行业市场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