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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实施半月 合肥22家电子商务经营者被要求亮照
浏览次数:565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5日  【字号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1月14日,记者从合肥市工商局获悉,该局依法对本市合肥美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海知音乐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切实履行好网站亮照经营义务。目前,22家电子商务经营者已经全部整改,依法履行亮照义务。

  此前,市工商局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站亮照经营工作,已发送简易行政指导短信15216次,发送行政指导意见书120余份。截止目前,合肥市本地32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经全部履行网站亮照经营义务,电子商务经营性网站384个已实现网上亮照275个,网上亮照率达71.61%。

  在此基础上,市工商局还积极探索移动电商平台的亮照工作,依托该局研发的“合肥市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标准的数据接口,为本市电子商务平台履行核验登记义务及提网店亮照提供便利。另外,前期全市已有6734个网站经营者积极主动亮照,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主动“亮身份”,提升了消费者信心和辨识度,为处理消费纠纷时追根溯源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市工商局将在加强平台及电商经营的亮照亮标工作的同时,鼓励企业自建网站主动亮照,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进一步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经营,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法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此外,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于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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