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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拟规定:建成30年以上可认定历史建筑
浏览次数:437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0日  【字号

    6月19日,黄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报批稿的相关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对象应具有一定建成历史,一般主体建成应达到30年以上。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划分为1949-1979年和1979年以后两个年代。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建筑可统称为徽州现代建筑。

  黄山市境内历史建筑数量多,分布广,类型丰富,价值独特,特色显著,黄山市还是住建部列为的首批10个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之一。

  为保护传承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振兴优秀文化,彰显以徽州文化为底蕴和特色的城乡风貌,依据住建部规定和黄山市政府要求,亟需制定有关标准,以规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促进科学有效保护和可持续的活化利用。根据《黄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已经起草完成《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并通过专家审查,按专家审查和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报批稿全文公开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期一个月。

  该《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报批稿)》,是黄山市地方标准中的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山市规划设计院起草。

  历史建筑是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城、镇、村历史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历史载体。分为优秀历史建筑、特色历史建筑。

  黄山历史建筑总体上划分为1949年以前和1949年以后两个历史时期。其中1949年以前建成的建筑统称为徽州传统建筑,分明清(1911年以前)和1911-1949年两个年代。

  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划分为1949-1979年和1979年以后两个年代。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建筑可统称为徽州现代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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