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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新政促进建筑业做强 不得向小微企业收贷款承诺费
浏览次数:15528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字号
  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不得对民企乱断贷抽贷、职工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围绕“六稳”“六保”要求,为推动安徽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迈进,省住建厅近日牵头起草了《关于持续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开展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 
今后,全省有望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管理。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展建筑业企业高等级资质提升行动,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选择省级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开展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 
具有施工总承包最高等级资质的企业,依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直接申请取得其他类别的资质,允许向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分立。鼓励省内具有施工总承包最高等级资质的企业与地方国资进行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或进行股权改革,依申请赋予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相关资质。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全省将加大对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一批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建筑业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建筑业企业研发团队。 
支持建筑业企业组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创建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活动具有一定成效的建筑业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三重一创”政策进行奖励。鼓励市、县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建筑业科技科研经费投入,重点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发展。 
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为了给企业减负,将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违规向建筑业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建筑业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降低融资成本。 
在降低用工成本方面,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 
对民企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 
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要求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建筑业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作用,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建筑业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 
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支持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降低建筑业企业成本。 职工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全省计划加快培育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 
对建筑业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建筑业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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