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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76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字号
      4月10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但明确了传统村落认定与退出的制度机制,还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鼓励村民入股参与保护利用。
      安徽省已有807个村落纳入保护名录
      据介绍,安徽省目前已有807个村落纳入省级以上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进行保护利用。其中,列入国家级(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469个,居全国第7位。在地域分布上,安徽省传统村落分布南多北少,主要集中在皖南地区,少量在皖中地区,皖北地区零星分布。其中,黄山市拥有国家级传统村落310个,位居全国地级市第二、全省第一。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因整改不力或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自愿改造或者拆除。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行为;禁止破坏、擅自占用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要素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村民多种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条例》认为,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传统文化资源,发挥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提升现代化水平,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实现村庄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总结其反映的历史文化特征,挖掘农时节气、传统民俗等传统文化价值,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传统建筑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将宅基地退回集体后,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传统村落村(居)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或者以住房出租、入股、合作,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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