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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门诊特殊病增至53种
浏览次数:16331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字号
 

脑出血、支气管哮喘等45种病被纳入

  12月22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省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原有8种增加到53种,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实行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分病种设置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同时患有治疗相关门诊特殊疾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增至53种

  为更好地满足省直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省医保局扩大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由原有8种增加到53种。

  据悉,除了原有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八种病外,此次还把脑出血(脑梗死)、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病、老年痴呆、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冠脉搭桥术后等也纳入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病种总数达到53种。其中,肾透析基金年支付限额最高,达到9.6万元。此外,脑出血(脑梗死)、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癫痫等每年报销限额为3600元。

  门诊特殊疾病如何就医管理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定点管理,全省共38家省直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治疗。同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需特殊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可增加1家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份可以变更1次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待省医保中心开通定点药店后,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定点药店进行购药治疗。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选择异地就医的,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门诊治疗,参保地短期逗留期间,可以临时选择1家参保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

  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实行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分病种设置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两种及以上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与住院合并计算,基金与个人的分担比例参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参保人员自待遇享受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12个月的,根据剩余月数确定相应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疾病如何鉴定复审

  省医保局提醒,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以病种临床诊断、特征性检查检验结果等临床资料为依据。省直本地参保人员需携带相关材料至省内具备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全省共26家)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地或者就医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需要定期复审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应在待遇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定点的医疗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该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复审。复审时,参保人员需提供近1年以来的连续治疗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通过复审的,继续享受待遇;经复审确认无需继续门诊治疗的,暂停待遇享受。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自动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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