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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巢湖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53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字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巢湖市巢湖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59****601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陶学春
执行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 北仲裁字(2018)第129号
立案时间: 2018年11月12日
案号: (2018)皖8601执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利息(一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7917%的标准,自2017年9月30题起计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0月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0000元;(四)申请人有权在爱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所确定的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第一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时代春天31幢一单元501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字第101656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第二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至(三)向裁决所确定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仲裁费118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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