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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3406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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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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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655****205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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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26民初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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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01月15日 |
案号: |
(2020)皖1226执恢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均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观颍路北侧抵押的厂房(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颍房局监第99023457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颍上他项(抵)第2016010号)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雪康、马兴根对拍卖、变卖被告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观颍路北侧抵押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获得的价款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均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五、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观颍路北侧抵押厂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颍上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223号)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黄雪康、马兴根对拍卖、变卖被告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观颍路北侧抵押厂房后所获得的价款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57元,由被告安徽东鑫化纺有限公司、黄雪康、马兴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20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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