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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78801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1日  【字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7****85X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民终1579号 
立案时间: 2020年10月12日
案号: (2020)皖0202执4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047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昝林生垫付的费用50万元;10三、被上诉人汪国栋对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上诉人昝林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上诉人昝林生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汪国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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