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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6724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4日  【字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75****428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民终1287号 
立案时间: 2021年04月06日
案号: (2021)皖0122执2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二、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超祥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2356598.47元、垫资利息647805.38元(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此后的垫资利息以235659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日止);三、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超祥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四、驳回合肥超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452元,减半收取计15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6元,由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8元,由合肥超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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